根據《旅游投訴處理辦法》,在接到游客投訴之后,旅游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有處理行動,被投訴人則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,提出答辯的事實、理由和證據。投訴處理機構應在受理旅游投訴之日起60日內,對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,制作《旅游投訴調解書》,載明處理過程和調解結果;調解不成的,投訴人可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。
宜昌旅游投訴新規定投訴有效期延長至90天


宜昌旅游投訴有效期由現在的60天延長至90天,旅游質監部門接到投訴后須在5日內行動作為全國首個關于旅游投訴的法規,《旅游投訴處理辦法》于昨日正式實施。《旅游投訴處理辦法》明確規定,從旅游合同結束之日算起的90天內,游客都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、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旅游執法機構投訴。此舉意味著新《辦法》對投訴時效時間的起始日作出明確的界定,同時延長了投訴時效時間,更好地保護了游客和旅行社的權益。也就是說,如果合法權益受損,游客一定要在旅游合同結束之后的90天內提出投訴。超過90天的,旅游質監部門可不予受理。
根據《旅游投訴處理辦法》,在接到游客投訴之后,旅游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有處理行動,被投訴人則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,提出答辯的事實、理由和證據。投訴處理機構應在受理旅游投訴之日起60日內,對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,制作《旅游投訴調解書》,載明處理過程和調解結果;調解不成的,投訴人可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。
根據《旅游投訴處理辦法》,在接到游客投訴之后,旅游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有處理行動,被投訴人則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,提出答辯的事實、理由和證據。投訴處理機構應在受理旅游投訴之日起60日內,對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,制作《旅游投訴調解書》,載明處理過程和調解結果;調解不成的,投訴人可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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